关于转发《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各县(市)、区科技局:
现将《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》转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,并根据本地区经济与社会基础和科技支撑条件,组织申报省级、国家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。
附件: 1 、《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》
2 、《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申报书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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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 OO 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